向性骚扰说不!
2019年12月6日下午,一女生在某自媒体账号发布举报信,公开举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钱F胜”,于11月16日晚在课后将其锁在车内进行性骚扰。举报信中详述了2个多月间涉事女生被钱副教授主动添加微信、骚扰的经过,并配有多张微信聊天记录。举报信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网友热议。
当晚,上海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已注意到网络平台上出现有关该校教师钱某师德师风问题,校方将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
12月7日,涉事女生前往沪东高校派出所,配合警方调查,其律师万淼淼表示将追究钱逢胜的刑事责任。
12月9日,上海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发布处理通报。通报中显示,经研究决定,给予钱逢胜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处理通报一出,网友们纷纷为上海财经大学绝不姑息违背师德师风的态度以及开除“色狼”钱逢胜的行为点赞。
据了解,钱逢胜现已辞去兼任的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东富龙、汉钟精机等5家公司也已相继发布钱逢胜辞去独立董事的公告。
然而,作为副教授的钱逢胜以被开除为惩罚、作为独立董事的钱逢胜以辞去职务为惩罚,而作为性骚扰者的钱逢胜是否也应该受到的惩罚,付出的代价呢?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涉事女生选择报警,若钱逢胜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若要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则需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自然人。
客观要件: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主观要件:行为是实施此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因强制猥亵案件的发生较为隐蔽,取证难,所以,较难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本次事件中,涉事女生在律师的指导下,事后在微信聊天中与加害人确认了事发当天的部分经过,取得了一些对其有利的证据。但综合涉事女生目前公布的证据,小编认为想要追究钱逢胜的刑事责任仍存在较大的难度。
性骚扰是什么?法律对于性骚扰有何规定?性骚扰受害者应该如何保护和救济自己?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性骚扰方面的法律知识。
性骚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性骚扰”一词。通常认为,性骚扰指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动作。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亦尚无统一界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由此可见,性骚扰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注意:
性骚扰的对象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亦可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性骚扰不仅限于异性之间,同性间亦可构成。
性骚扰的法律保障
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直至2005年12月01日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才增加了一条,即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关于性骚扰的保护多以人格权、名誉权等笼统的方式出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性骚扰视具体情节,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面临刑事处罚。
遭遇性骚扰的应对办法
1、报警。
2、留存证据、设法取证。
受害者可选择录音、录像、保存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如事发当时受害者未能及时取证,事后也可在与加害人的通话或聊天中确认事发经过,留存证据。
3、及时就医,进行诊疗及伤情鉴定。
4、向单位及有关机关投诉。
5、索要赔偿。
如加害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小编希望通过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钱逢胜事件能唤起全社会对性骚扰案件的重视,拒绝性骚扰,抵制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