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Parkの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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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大家都在关注北大法学院学生包丽事件(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朋友圈已刷屏),我也想起两个月前,接到过一咨询电话。
情况比较类似:其女儿(尚未成年)在某不知名中专读书(要是北大之类,估计也会被刷屏),与一网上认识一网友谈恋爱。几天前相约见面,后在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第二天,男网友提出分手。这女孩当天晚上在几个药店购买治疗痛风的XXX碱,一次性吞下。第三天下午三点,因酒店管理人员发现该房未办理退房手续亦未办理续住手续,在敲门无果之后用备用房卡打开房间,发现该女孩已无生命迹象,遂报警。后尸检确定死亡时间为该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死亡原因为过量服用XXX碱片剂。她咨询的问题是,一是男网友是否有赔偿责任;二是酒店是否有赔偿责任;三是药店是否有赔偿责任。至于以上主体是否担责,如何承担责任,至少目前没有成形的依据,诉讼之路漫漫。
包丽事件网上已有大量详细报道,包丽在自杀之前的微信记录在各网文中已有大理截图。从目前的材料来看,毫无疑问,这对恋人的关系极不正常。大量侮辱性言辞,双方多次谈及甚至触及死亡,直到最后真的出现不可挽回的悲剧,这绝对不是爱情应该有的样子。这个无名女孩与男网友的过程细节,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被漠然淡化了。通过电话,我只感受到女孩母亲的无奈无助,还有似乎听不出来的丧女之痛的悲伤。我感叹她的人生画卷才刚刚展开,却为了一个不理性的缘由,押上了全部。我难以想像,在她做出自杀决定之前,她的内心经历了经历了一个怎样绝望的过程。
love freedom
Paekの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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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电话,不禁叹息生命在如此美好的年纪嘎然而止,而法律如此苍白无力。谁都年轻过,谁都有一场也曾认为刻骨铭心的爱情。曾有名诗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诗歌以浪漫的手法写出了爱情的美好,但若没有生命,一切都没有意义。没了生命,所有的赔偿只是对家人的一些些慰藉,对责任人的一点点惩罚。
我还看到这样的网文报道,原标题为:家属回应包丽自杀事件:已委托律师,但不知以什么理由起诉男方。
not discouraged
Parkの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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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很难替代法律主持正义。但因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只能事后的救济等特点,在失去生命面前无能为力。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法律只能调整外在行为,不能调整道德的活动。
不仅是包丽事件,任何纠纷起诉至法院,都是最后迫不得已的办法。本人虽然从事律师工作,以代理诉讼案件为业,依靠收取代理费来养家糊口。但凡当事人找上门来,本人都是尽可能给当事人指一条不诉的解决方式。诉讼,是最后的手段。
最后,但愿能多挽救几个“包丽”,并找到避免此类悲剧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