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
——弗洛姆
12日,南方周末微信号发布了《“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的文章。在文章中报道称,北京大学法学院大三学生包丽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大四学生牟林翰相恋,两人不正常的恋爱关系最后导致包丽于10月9日在北京一宾馆内服药自杀,虽然被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陷入深度昏迷。一个多月前,包丽正式被宣布为脑死亡。
对牟翰林的道德批判毋庸置疑
从文章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主要是包丽和牟林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部分当事人,包括包丽母亲、同学和牟林翰等人的陈述。
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包丽和牟翰林两人的恋爱关系确实陷入到了一种畸形的状态之中。大量侮辱性的词汇、贬损人格尊严的话语充斥其间,特别是双方在言语中多次涉及自伤自残甚至死亡的话题,已经远远超出爱情甚至普通人相处的基本道德底线。就现有的证据情况来看,无论牟林翰作出何种辩解,无疑他在道德上都是必须被批判的。
中国历来崇尚相近如宾的夫妻关系,即使是普通朋友之间的相处亦以真诚为先,平等为要。人人生来平等,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都是不容践踏的。这种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本构成,也是为道德以及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普遍性与重要性。
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有不同侧重与表述,也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以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强调对人格尊严的追求和维护既是人的道德权利,也是道德义务。相信从这一张张触目惊心的聊天记录中每一个人都会作出自己的道德批判,给予牟翰林最深切的谴责。
从现有的证据可以毫无疑确认,牟翰林在同包丽的相处中,其行为是严重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性以人格尊严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为评价尺度,因此也应当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虽然在夫妻乃至情侣个别具体行为(如情趣行为)中双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角色”乃至行为,如“SM”,但该行为之所以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不被道德批判或者为道德所容忍,是因为其行为的范围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属于严格的个人隐私并不为公众所知晓,且必须同时是基于夫妻或情侣双方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聊天记录中的我们可以看出,牟林翰称包丽为“狗”,包丽称其为主人,而且牟林翰还有要求包丽拍裸照、怀孕堕胎、通过绝育进行保证等一系列行为。该一系列行为已经超越了性行为私密性的范围,跨越到了双方的一般相处中。同时在另一方面,从微信中包丽的回复中可以明显看出她其实是非常不情愿的。因此牟林翰的一系列行为绝不能得到道德上的豁免。
道德批判不等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违反道德的行为并非必然带来法律严惩的后果。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连接点是弹性的而非刚性的。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以效法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的是底线正义,道德追求的是高尚人格。虽然两者都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只有严重违背道德且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损害时才有可能纳入法律评价的空间,用法律责任进行衡量。
本案中牟翰林的行为实际上是针对于包丽个人而言,因此在道德领域的划分上属于个人私德。直接以违反道德的评价标准要求牟林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或刑事)是不可行的。以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的规定为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罪成立要求行为人采取公开的方式,但牟林翰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他和包丽二人之间的,不为大众所知,也就不满足公然的要件。至于民事方面,由于两人之间的情侣关系,并非民法上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亦不能直接以违约、侵权为由让牟翰林承担责任。
牟林翰能否构成间接正犯
虽然难以直接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直接要求牟翰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现有的各种证据来看,牟翰林的种种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包丽自杀)的间接正犯值得探讨。
提问
什么是间接正犯
从刑法的构成要件的来看,行为不一定只限于行为人的直接的身体动作,和利用动物、工具一样,将他人作为媒介实行犯罪行为既有可能,也很常见。这种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具有正犯性,通说是犯罪事实支配说。即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其中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
提问
间接正犯的类型
德国学者罗克辛讲支配犯的间接正犯归纳为三种情形:第一,幕后者能够通过迫使直接实施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从而达成自身对于犯罪事实的支配;第二,幕后者可以隐瞒犯罪事实,使缺乏认知的实施者实现幕后者的犯罪计划;第三,幕后者可以通过有罪的权力机构将实施者作为可以随时替换的机器部件进行操纵,并且据此不再将实施者作为个别的正犯而命令。
牟林翰可能符合第一种类型的间接正犯。
提问
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不否认间接正犯的成立
刑法的一般理论认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自我侵害行为属于实施人的违法阻却事由,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比如强迫他人自杀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提问
需要确认什么证明牟林翰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要让牟林翰对包丽的自杀承担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那么就必须廓清其行为与包丽“脑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重点就是必须证明牟林翰两点:一是其具有对包丽进行伤害的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二是牟林翰的言语和行为已经足以达成对包丽自杀行为的支配效果。也就是现在在网上所探讨的所谓“精神控制”。这是当前的一个难点。这种支配的效果实际上很难有具体的评判标准,既需要心理学方面的专家提供相应的意见,也需要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判读。
值得注意的是在包丽自杀当天,牟林翰也发了各种阻止的信息,如果承认其间接正犯的成立,那么该行为也就不能在认定为犯罪的中止,因为不具有有效性。当然以上的所有认定都具有相当的难度,需要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进一步寻找其他证据进行补充。
写在后面:
法律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的人之待遇及其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
愿每个人平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