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南方周末7000余字的长篇报道(南周公号文的原帖子已经删除,没法制作链接),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一名“无论长相还是穿着都极温柔,无论多忙多累总是微笑着,让人如沐春风”的北大法学院大三女生包丽,被比她长一年级的学长和恋人、北大学生会副主席牟林翰,长达一两年时间精神折磨,最后挺不住服药轻生,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而一个月前,她就被宣布“脑死亡”。
顺便提及一下,世界上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在内的80多个国家已采取“脑死亡”标准;一旦宣布为该状态,即可摘其器官移植给需要的病人,我国尚未立法确认,所以包丽的家人现在还在做无谓的抢救。其实,包丽大致可看成已经死亡的人了。
大家都在对牟林翰进行道德谴责,或者感叹这一对“苦命”的恋人,精神病得不轻。而我在想,如果媒体报道的内容属实,牟林翰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或已涉嫌触犯刑律,下面做点简要分析,顺便也提及一些生活警示。
当然,牟林翰介意包丽已不是处女,用他自己的话说,“不想当一个接盘的人”,做个“可怜鬼”,这无可厚非,双方分手就是了,毕竟每个人的爱情观不一样。但他 “是一个占有欲很强的人”,他说“我不想有人动我的女孩,过去、未来、现在”。他如果说说也无所谓,但变成了行为,就滑向违法犯罪了。例如:
——他“开始问包丽与前男友的性爱细节,他列举出种种作爱方式,让包丽回答哪些有、哪些没有。并让其以‘妈妈的健康发誓’没有骗他”。
这实际上已经在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这种“绝对隐私”最应保密的对象,就是恋人或未来配偶或现任配偶。因为向对方泄露了这些,将来一般会成为对方一次次攻击自己的杀手锏,将自己折磨得遍体鳞伤,死去活来。本案体现得就比较充分。实践证明,切记不要同配偶或准配偶分享“绝对隐私”,无论对方采取什么手段,“打死也不”,否则,无异于对方要剜你的心,你还给对方端盘子。
——牟林翰在一次聊天时,让包丽在身上纹“我是牟林翰的狗”,“中英文都可以,纹的过程让人给你录下来,不然的话你就自己录……”,包丽将牟林翰备注为“主人”,自己经常是个“狗”的角色。
——接着又向包丽提出了更致命的要求:回北京后给其“拍一组裸照”,他明确说,拍完之后他会存起来,“但是要是你跑掉,我就把它们都放在网上”,而且“不会用自己的朋友圈”,因为“网上有很多对这种东西感兴趣的人”。包丽开始没有同意,但在牟林翰承诺将来会娶自己后,她说“好”。包丽出事之后,母亲在其苹果设备里发现了许多女儿的裸照以及与牟林翰的性爱视频。
在恋爱或者婚姻中,千万不能矮化自己的人格,无原则地迁就对方,双方在实质上形成诸如主人与狗的关系,就没有平等关系的爱情可言了。从包丽角度说,在对方明确表示拍那些裸体照片和性爱视频并控制在他手上,目的是将来用来要挟自己,还去配合对方,这无原则的配合绝不是爱,而是给自己埋下持续恐怖和折磨的心理炸弹。从牟林翰角度说,他这绝对是严重的精神虐待方式。
——牟林翰终于同意分手,但前提是让包丽发誓离开他后“会孤独终老”,“不会再找任何男孩子。”“你为我怀一个孩子,然后把他打掉,我留下病历单。”“你可以在下周内做完么?我来帮你挂号,可以么,我来出这笔钱。”之后又嘱咐包丽“不能把切除的输卵管扔掉,和医生说留下,带回来给我,我想留下它。”
这是何等恐怖的条件,留下为他打掉过一个孩子的证据、还做终身绝育的手术!表面上看,包丽是“同意”了,但她是心甘情愿的吗,不,她是被胁迫、被强制做这些的。如果真这样做了,牟林翰就是借包丽自己之手,故意重伤包丽(一个器官功能的丧失,是刑法上的重伤标准之一),是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10年徒刑的。幸好一天后牟林翰自己单方撕毁“合同”了,但犯意表示已经存在,甚至犯罪预备也已开始。
——包丽意识到牟林翰脾气不好,后者回应她说,自己的脾气“从来就没好过”。
在今年2月初与朋友黄铭瑶的聊天中,当时已经与牟林翰恋爱半年的包丽,说牟喜欢打架,最喜欢的电影是黑帮片,性格“很像那种会家暴的”,“每次生气都超恐怖”。
——有一次,包丽似按牟林翰要求自扇了耳光,之后,牟在微信中却斥责其“是一个骗子”,理由是“上次我让你扇自己,你装了半天,说自己不会扇,那你今天怎么突然会了呢?”
报道对“家暴”这块着墨不多。但这了了数笔,也挺让人害怕的。而通过精神强制,让对方自扇耳光,对方不敢不从,也是一种虐待行为。
——今年6月,牟林翰与包丽在微信中发生了一次激烈争吵,两人谈到了分手。牟林翰甚至主动说“努力忘掉彼此”。但又对包丽发出致命一击:“你之前不是还答应我你离开我就去死么?你去么?嗯?是你答应我的吧?嗯?”“我答应你。”包丽说。然后包丽在宿舍割腕自杀,所幸被同学救下。牟林翰也用死要要挟她。包丽回答朋友为何不分手,只好无奈地说,“分不动了”,“心死了”。
读到这些,我完全理解了包丽的自杀行为,往前走同对方结婚不敢,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暴力已经如此充分地表现出来;分手也不能,对方就是不放过自己。只有死路一条,而且对方确实在逼着自己去死!
拍裸照、拍性爱视频,虽然很不情愿,大致属于被迫行为,但还难以认定为“侮辱”犯罪,因为侮辱罪必须“公然”进行才构成。按涉嫌故意伤害罪拟或故意杀人罪立案,很可能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警方早立案了。
但我认为按涉嫌虐待罪立案来追诉应该没有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将“经常以恐吓的方式实施精神侵害”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精神虐待也是虐待;二是该法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按家庭暴力对待,这两个年轻人已在一起生活至少半年之久了,犯罪主体上没有问题。三是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不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而是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可通过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确保收集到确实充分的精神虐待方面的证据。该罪若能成立,虐待致人死亡(包括致人自杀),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当然,包丽对现在的严重后果,自身也有很大的责任,其一味迁就纵容对方对自己实施精神残害,也是把自己逼上绝路的重要因素,但这很难构成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以减轻对方责任。当然,牟林翰是否如网友说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来解决。根据精神病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部分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两人都是北大法学院高材生,今年参加法考第一次考试都通过了,法律意识应该都很强。也就是说,包丽靠自己的能力无法解决问题时,理应想到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比如通过警方将对方手上的裸照和性爱视频收回(可能收回不全,警方会责令对方绝不能传播出去,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警示对方),或通过学校组织解决彼此的婚恋问题(况且两人都是学生会的干部),而不必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有网友说,他们的法律算是白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