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星案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现在又传来这样的噩耗,而更令人感到可怕的是,这个女孩去世的悲剧,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评价为一桩自杀案,无法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此前,包丽案经媒体报道后,曾引发了全社会对PUA的广泛热议。
尽管关于PUA的各种描述和言论让人怒不可遏,但是法律上这种“精神控制”并不能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
刑法上对犯罪的认定是要符合“四要素”,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还要有外在的行为表现——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这四点一一查证属实、互相印证了,才能定一个人的罪。
本案中,包丽是自杀,虽然曝光的各种聊天记录等相关情况,凭借大家合理的判断和推测,能够证明包丽生前受到牟林翰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精神控制”,但是女孩现在已不在人世,无法对质,即便通过聊天记录等线索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而证明牟林翰的言行与女孩自杀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又是一个难题。
再加上目前牟林翰并未被警方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警方也未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追究牟林翰的刑事责任可能性很小。
那么作为包丽的父母,在痛失爱女之后,如果法律上确实无法追究牟林翰的刑事责任,可能只有想办法从民事责任方面着手,要求民事赔偿了。
不管是包丽案,还是这两天曝光的李星星案(暂时还未确定鲍某某的责任),背后都隐藏着令人窒息的现实问题:当女孩被伤害的现实摆在眼前,法律却无能为力时,这是一种怎样的讽刺?我们是不是真的该反思,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本案最可惜最让人难过的是,这个女孩选择了结束生命,这无疑是助长恶魔的嚣张气焰。
并非所有的PUA都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重要的是如何留下毁不掉藏不起来的证据。
如何追究PUA的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来讲,PUA在人格不对等的人际关系中比较普遍。
一般来说,一方对另一方盲目顺从,或者对对方的谩骂、洗脑无动于衷甚至完全迷失自我,都属于PUA的范畴,只是情节轻重不同而已。
从这点来讲,个人认为,李星星的遭遇中,也存在一些PUA的因素。
只是影响的程度目前还无法判定。
典叔分析,虽然对牟林翰可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PUA就不负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精神控制”的方式对一方进行侮辱、伤害、怂恿,比如让做一些侮辱性、自伤自残性的行为,虽然受害者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是内心受到恐吓、威胁而惧怕,或者因为施害者的劝说、哄骗等产生错误认知,又或者受害者年龄小,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不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还是符合法律上的“胁迫”“强迫”以及“教唆”的定义的。
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追究教唆犯罪或者侮辱罪等刑事责任的。
同时,还可以进行民事索赔。
只是,在现实中,受害者往往经历了严重的精神折磨和伤害,可能会选择忍气吞声甚至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对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是很不利的。
女孩子除了要学会保护好自己,更要拥有面对伤害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尤其是勇于保护自己的意识。
女孩子们,除了学会好好保护自己,更要懂得,万一不幸遭遇恶魔,一定要勇敢地走出来,勇敢地用法律来维权,很多时候,法律的无奈,也是源自于我们自身的懦弱。
至少,法律还赋予了我们在危急时刻下的正当防卫权利。
对恶魔绝不能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