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有很多很多人,有很好的人,有很坏的人。他们密布在我们的周围,我们必须活在他们中间。
我们需要有能力识别坏人,需要有能力离开坏人,必要时还要有能力反击坏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但人若犯我,我不能总是忍。
国家设置了一整套法律体系。但这套体系有成本、有局限,有时候还有很多的漏洞。要有能力保护自己,不能把自己的安全、自由、幸福和生命,完全托付给法律。等到法律介入,很多时候已经太晚了。
包丽是强大的,她能够考上北大足已证明她的学习能力。包丽也是弱小的,弱小到不知道怎么去摆脱一个恶人,不知道怎么去停止一段感情。我们的教育过于注重应试,不重视人的综合能力特别是社会生存能力的培养,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
面对弱小和不公,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需要发挥矫正的作用。一个没人匡扶正义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精神虐待和控制,比肉体的伤害更残忍。把人打伤需要坐牢,把人虐死却可以没事,这不正常。立法如果有漏洞,该增补的要及时增补。
包丽的死虽属自杀引发,但牟林翰难辞其咎。牟并不是两手一摆,与我无关就可以了事的。牟林翰的这种责任不仅是道德和良心层面的,还包括法律层面的。包丽家属应当报警,要求警方彻查和追责。最起码也应当去法院起诉,要求道歉、赔偿。
按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女方家属要追究男子牟某的法律责任并不困难。至少,各种恶意的侮辱、谩骂和虐待,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将牟某行政拘留。另外女方家属还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至于刑事责任,家属也应当认真研究侮辱罪、虐待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总体看,追究刑事责任有一定难度,但家属不应轻言放弃。
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精神控制和精神虐待。有虐待行为,但虐待罪的主体身份是个问题。家庭成员,如果参照反家暴法做扩大解释,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反家暴法把同居关系纳入其中了。
如果牟处心积虑通过一步步的精神控制,导致女生完全失去抵抗能力进而被逼自杀,牟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我看到一篇网文,类似案例在美国曾被检方以“过失杀人”起诉检控。这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作为女方父母及其委托的律师,肯定要从这些方向收集证据、研究发力。截止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家属的法律行动,也未看到司法机关采取何种措施。
包丽去世后,她的律师发了一段很富感情的文字。但记住包丽曾经来过,不应是一句空话或一声叹息。我们需要在司法上留下记录。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书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告慰和纪念,也才是对罪恶最好的回应和告诫。